汽车出租人以多手转租和格式条款逃避责任——刘石宇律师汽车租赁纠纷胜诉,强行收车押金全额退还一、案件背景 原告A某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A某向B公司承租一辆新能源汽车,每月租金为5,600元,并于签约当日足额交付了18,000元的车辆押金。 在合同履行期内,2025年6月28日凌晨,A某在正常驾驶和使用车辆时,突遭多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拦截。对方在未给出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强行剥夺了A某对车辆的控制权,并将其赶出车外,将涉案车辆暴力收走。A某随即向B公司提出强烈抗议,并于2025年6月30日正式发出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和剩余租金的通知。 面对诉讼,B公司法务团队在法庭上抛出了在汽车租赁中常见的“推诿防御”:
二、诉讼进程 面对B公司将内部供应链崩盘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的行为,刘律师依托精准归纳的案情分析,配合在证据目录中精心编排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在北京市房山法院展开了针对性的法律破局: 1. 移山填海:用“视听、电子证据链”还原暴力收车与解除通知的事实 B公司在庭审初期试图模糊收车主体和合同状态。刘律师当庭出示了A某在案发现场用微信录制的《收车视频》光盘,视频中清晰记录了收车人员驱逐A某的画面与嚣张言辞。 同时,刘律师提交了A某与B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全套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交易证明:
刘律师的辩论意见:该组证据形成了严密的闭环。既证实了B公司对车辆“因上游纠纷被强行收走”的事实完全知情且无法保障A某的使用权;又锁定了A某依法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通知到达之日”为2025年6月30日。 2. 穿透合同相对性:击碎“多手转租、中间人跑路”的免责借口 针对B公司反复强调的“中间人跑路导致上游收车,与我无关”的抗辩,刘律师提出了法理驳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法定设立,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限内,均负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法定义务。 A某作为合规交纳租金的承租人,其合同相对方仅为B公司。至于B公司与其上游公司、中间人之间产生的“卷款分账纠纷”,属于B公司的商业营运风险,根本无法对抗外部善意承租人。B公司无法保持车辆处于可供租赁的状态,已然构成了实质上的根本违约。 3. 追索资金占用费 B公司拖延退款,企图无限期冻结消费者的沉淀资金。刘律师主张由于B公司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尚未履行的部分应恢复原状。B公司不仅应退还无法克扣的18,000元押金,因提前收车导致当月未履行完毕的3,546.67元剩余租金也必须按天折算退还。同时,必须自解除之日的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房山法院经开庭审理,对刘律师提交的《汽车租赁合同》、微信对账记录、收车录像等有证据链予以全盘采信。法院驳回了B公司将责任推诿给上游跑路中间人的全部辩称。 法院判决:
四、案件意义
五、承办律师 刘石宇律师 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主任,英弘所副主任,刑事专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