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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穿总包推诿垫付款——刘石宇律师二审逆转建设工程纠纷

一、案件背景

   上诉人A某作为B公司的现场施工班组及内部承包负责人,于2019年8月起带队进驻由C公司发包、B公司分包的“大兴某地燃气工程项目”。在长期的施工及长达2年的后期维修质保期内,因B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极度繁琐,为确保国家重点民生工程的推进效率,A某不得不依行业惯例,先行自筹资金垫付了大量的工人工资、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及物料仓储房租。

   一审法院虽口头认可了A某存在部分垫资的事实,却在判决中留下了三大致命盲区:

  1. 金额和稀泥:在判决中仅笼统确认了部分判项,双方却从未核定明确的垫资总额,导致B公司得以用“已报销数额大于垫资额”为由,直接将A某的诉请驳回。

  2. 割裂保修期支出:机械地以“工程已于2020年11月竣工”为由,将A某在2020年11月之后为项目存放物料、进行维保所产生的房租、行政罚款等后继垫付款,一刀切地认定为“与项目无关”。

  3. 任由总包方张冠李戴:准许B公司将另外一个项目的往来款项,充作本案大兴某项目的报销款,以此虚增B公司的已付金额。


二、诉讼进程

   接受委托后,由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面对B公司“已足额报销、对方超期申报”的反驳,刘律师以证据链还原了垫付事实:

1. 精密计算:锁死八大垫资板块,核定77.2万法定总额

   刘律师全面梳理了案涉大兴某项目的全部合同及变更洽商记录。指出该项目由于工程变更,最终审定结算金额比原合同足足增加了50余万元,而这部分增项正是由A某在前方垫付材料费及燃气焊接费等累计的。

刘律师在二审代理意见中,向合议庭提交了数额清单:

  • 材料与运输费:人民币104,013元;

  • 燃气PE管焊接费:人民币40,800元(一审已确认);

  • 工程用车及保费:人民币34,060.53元;

  • 租赁机械设备费:人民币50,700元;

  • 2020工人工资:人民币305,519元(含考勤表及银行实付流水)。

通过将零碎收据与项目部差旅、机械流水明细表逐笔勾稽,一举锁定了A某总垫资金额为772,381.71元,也凸显出了一审法院“不盘算总账就下结论”的荒谬逻辑。

2. 提交新证据,将一审不予认定的仓储成本纳入垫资范畴

针对一审法院粗暴剔除的“厂房租赁费”,刘律师在二审中提交了房屋租用存放物料的图片和工人的证人证言及当庭申请工人证人出庭作证,除此之外,刘律师还提供了工程的会议纪要和施工进程图片,证明项目的实际开工和物料筹备远早于官方竣工文件记载的时间。刘律师向法官重申,燃气工程的合同明文约定了2年的维保/保修期(至2022年11月15日结束)。在此期间,A某在任营村、佛满村租赁房屋,完全是用于存放大兴项目的剩余物料及维保专用阀门工具。

以上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成功迫使法庭采信:上述房租及水电煤气费共计220,339.18元,本质上属于为了B公司项目顺利度过保修期而产生的必然垫付成本。

3.以“竣工时间差”当庭拆穿B公司张冠李戴的骗局

   B公司在庭审中坚称,其在2021年9月和12月分别向A某转账的15,000元和50,000元,是本案大兴某项目的报销款。

   刘律师当庭调取了B公司自己一审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提出:

“大兴某项目早已于2020年11月15日彻底竣工验收。B公司怎么可能在项目竣工一年多以后,还大额发放所谓的‘大兴项目周转备用金’?”

紧接着,刘律师提供了A某的银行卡后台流水及转账备注,备注上赫然写着另外一个项目备用金。两相对照,彻底揭露了B公司企图用其他项目的往来款来冲抵本案欠款、哄骗法庭的恶劣行径,成功将这两笔共计65,000元的干扰资金排除于本案范围。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刘律师关于“明确核定垫资总额”、“认可仓储合理支出”以及“剔除无关项目干扰资金”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改判,明确认定:

  1. 上诉人A某在案涉大兴某燃气项目中,实际发生的总垫资金额为772,381.71元;

  2. 剔除B公司冒充的无关项目资金后,B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实际仅向A某支付了报销款320,000元;

  3. 扣减后,判令被上诉人B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后限期向A某偿还剩余的452,381.71元垫付尾款,并自2022年8月26日(A某首次正式向其法定代理人催款之日)起加计资金占用费。A某二审全面完胜!


四、案件意义

  1. 确立了工程保修期内“后续衍生成本”属于垫资范围的司法标杆:在传统的工程款纠纷中,一审法院往往教条地以“竣工验收日”作为成本支出的截止线。刘律师在本案中通过将“2年法定维保期”与“仓储物料照片、租房合同”进行事实捆绑,成功说服高院将竣工后的维保房租水电计入总包方应承担的垫资范畴,极大拓展了建筑行业弱势班组的维权索赔空间。

  2. 精准示范了如何利用“时间线错位”破解跨项目对账黑洞:建筑企业往往同时将多个工程发包给同一个施工班组,并在诉讼中利用资金流动的概括性,蓄意将A项目的钱说成是B项目的整体报销。刘律师通过“竣工时间节点”与“银行底单备注”的双重交叉火力,干净利落地剥离了无关项目的资金干扰,为类案中面对总包方“账目和稀泥”抗辩时提供了教科书般的破局典范。

五、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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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石宇律师 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主任,英弘所副主任,刑事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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