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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营商的诚信回响——石红英律师与刘石宇律师联手击穿地方管委会失信围城,追回数千万元招商红利

一、案件背景:招商引资背后的“失信围城”

   2015年1月30日,C开发区管委会(甲方)与E建设开发中心(乙方)正式签署了某城市综合体项目的招商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在当地投资建设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B公司系依据该协议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实际对该项目进行出资、开发建设及运营,并全面履行了出资开发、缴纳地价和税款等各项合同义务。随后,原协议乙方出具了债权移转性质的法律文件,将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依法转让给B公司。

然而,在项目推进并顺利运营后,C开发区管委会却端起行政机关的架子,对协议中承诺的政府核心义务采取了长达数年的拖延与不履行态度:

  1. 地价违约:协议明确约定土地出让金为30万元/亩,但企业实际被要求支付33万元/亩,多支付的280.65万元土地款管委会承诺退还却迟迟不予兑现。

  2. 税收奖励空转:协议承诺在项目开发及运营的首五年内,向企业返还各项已缴税款中地方留成部分的50%,并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相应奖励。企业五年来依法诚信纳税,但数千万的招商税收奖励款沦为空头支票。

  3. 红线外基础设施赖账:按照约定,项目用地红线外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应由管委会负责建设。因管委会未能如期完成,B公司为了项目不致瘫痪,被迫自行垫资建设了高可靠供电、供电红线外网、热力入网等红线外配套设施,产生费用逾千万元,管委会事后对此项补偿义务同样不予履行。

面对高达数千万元的资金被行政机关非法拖欠、企业现金流面临彻底枯竭的灭顶危机。


二、诉讼进程

   石红英律师与刘石宇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及诉讼全过程中,两位律师紧扣法律条文与最高院指导案例,展开了剥茧抽丝般的精细化降维打击:

1. 拨云见日:精准定性“行政协议”,打破行政机关的“豁免外衣”

在诉讼初期,管委会企图利用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进行抗辩。石律师和刘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案涉协议的“行政协议”本质:

“被告作为行政机关,签订招商投资协议系为了实现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内容涉及优惠地价供地、税收返还奖励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完全符合最高法关于行政协议的法律特征。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性’的一面,更有体现公私合意、应当严格恪守的‘合同性’一面。行政机关不仅不能享有违约豁免,更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针对管委会可能提出的主体资格及诉讼时效抗辩,两位律师举证债权转让授权书,并抛出跨越数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录屏光盘等排他性证据,证明了企业一直在积极、连续地主张权利,成功确立了诉讼时效依法中断、起诉完全合法的法律事实。

2. 数据质证:供应链级“税种穿透审计”,锁定1643万地方留成奖励

   针对管委会长期拖延、账目混乱的借口,两位律师开展了供应链级别的税务数据穿透与高精度对撞。将B公司在项目开发期与经营期内,长达五年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多达11个税种的纳税证明及电子数据进行了严密归集:

  • 穿透地方留成比例:精准剥离出各项税款中的“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将应返还的奖励金额精确计算至小数点后六位,锁定总额为1643.500749万元;

  • 衍生利息阻击:律师进一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提出以拖欠五年以上的税种给付数额为基数,按照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要求被告支付近500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彻底封死了行政机关试图通过无限期拖延来恶意消减违约成本的退路。

3. 以“客观垫资报告”强力斩断“红线外配套”推诿链条

   管委会对于红线外本应由政府出资的市政配套设施补偿款一直推诿,认为不属于行政协议中约定的开发项目。石律师与刘律师在法庭上当庭出示了《引电工程结算编制报告》、热力入网费用协议书及银行回单据等全套独立审计与第三方书证:自行建设红线外基础设施是由于管委会未能在项目正式运营前如期完成,企业为避免项目烂尾而不得不采取的垫资行为,协议明确约定此种情况下全部费用由被告补偿。最终通过竣工结算编制与发票数额对撞,牢牢锁定了高可靠供电费、供电红线外网费用、热力入网费用共计1360.004905万元的刚性债权,让管委会的赖账推诿无处遁形。


三、案件结果:法院全盘采信,失信行政机关被判全面履约

   D人民法院经再审及合议庭严密审理,最终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判决。法院认定,B公司作为案涉协议的实际履行方和权利义务承继主体,诉讼主体适格;C开发区管委会未能依约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属于严重违约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1. 判令被告全面返还多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款项280.65万元;

  2. 判令被告全面履行行政协议,向原告返还并支付11个税种的地方留成税收奖励款共计1643.500749万元;

  3. 判令被告足额补偿原告自行建设的红线外基础设施费用共计1360.004905万元;

  4. 判令被告向原告足额支付数百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案件意义

  1. 有力拓宽了民商事与行政交叉中“实际履行方诉讼主体适格”的维权路径: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中,行政机关往往以“签约的主体是母公司/项目发起方,而实际出资开发的项目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为由,在诉讼中恶意抗辩企业主体不适格。石红英律师与A某律师通过招商协议目的、行政协议实际履行事实以及债权转让通知的结构化呈证,成功击碎了这**氓抗辩,为项目公司直接状告违约政府确立了典范。

  2. 生动践行了通过法治手段狙击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失信”的最高司法典范:本案涉及地价优惠、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红线外市政配套等多项地方招商引资中最容易爆雷的隐性承诺。两位律师没有停留在口头控诉,而是依靠扎实的财务审计和全套发票、结算报告,将冷冰冰的拖欠款项做成了无可辩驳的钢铁债权闭环。迫使人民法院做出全面支持企业诉求的刚性判决,不仅挽救了民营企业,更在和平时期用司法力量给部分地方行政机关敲响了“必须恪守政府公信力”的法治警钟。

五、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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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红英律师,十届律协刑法委主任、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专委会主任。         刘石宇律师 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主任,英弘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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