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死刑复核 故意杀人罪
位置:潍坊市看守所
罪名:故意杀人罪
这个叫秦某某的被告人,听父亲说被害人艾某欠他们家钱。因为经济窘迫,多次向被害人艾某讨要,未果。2022年8月某日中午,酒后,再次遇到被害人在锄地,遂前去讨要。被害人当然还是不承认,发生争吵。关于如何他打死被害人的,被告人说:我用左右扇了艾某头两巴掌,他就躺地下想赖我,我一看更生气了,就从地上捡起艾某的镢头,朝着艾某的头部砸了两下。案件事实很简单,听起来好像没有什么可以辩护的地方。大概用了一个多小时,我就会见完了这个被告人。被告人没有提供什么有价值的辩解。
一般我到一个城市办案子,都喜欢去**的景点看一看,但潍坊好像没有什么值得可看的。我搜了搜附近的海边,虽然不是很远,但据说潍坊的这些海滨都是泥塘比较多,也没有什么可看,就立刻从看守所打车去高铁站,返京。
返京后,通过再次认真阅卷,我发现了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他一审和二审的辩护人都提到过。这是一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民事杀人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应当慎用死刑”。我看被告人的一审和二审辩护人都提到了这个观点。当地警方对此事进行过侦查,侦查结果称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真的欠被告人的钱。所以一审二审并没有认定这个事实,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观点。
在我的辩护意见里面,我提出了一个新观点,就是不应该以查明这个借款不存在来否定它是一起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因为只要被告人真心的认为被害人是欠他家钱。被告人所侵害的对象就是特定的,本案就是因琐事激化导致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就无反社会的属性,被告人主观恶性就相对较小。即使通过调查核实,没证据证明被害人真的欠被告人家钱,但也应该认定这是一起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当然我的辩护意见还涉及本案的定性,等等问题。
最终在2025年4月9日,收到了最高法的死刑裁定书,未核准秦某某的死刑,该案被发回山东省高级法院重审。本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再一次成功。
后记:回答网友的问题:
1、 有个网友问,律师的辩护是不是混淆事实、颠倒黑白,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是不是这样?
在我国的法制体系里面,辩护人有着特殊的地位,它的作用就是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进行独立辩护。死刑复核阶段,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已经经过一审和二审进行过审理了,在这个阶段,提出新证据的可能性很低的,基本上没有。但辩护人可以基于现有的证据,评判事实认定是不是清楚。这个是死刑复核阶段辩护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也是考验辩护人技术水平。
当然在死刑复核阶段,基于事实的辩护是很困难的,因为这些事实毕竟已经经过了两审审查和认定。但作为辩护人还是要首先去审查事实认定是不是准确,然后才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因为法律适用是有弹性的,一个死刑复核案件,如果仅从法律适用层面进行辩护的话,效果往往不是很好。潍坊的这个杀人案就是最高法认为山东高院的事实认定不清楚,所以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