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死刑复核 抢劫罪 抢劫致人死亡
时间:2023年11月11日
地点:通辽科尔沁看守所
准备去通辽之前我确实查看了天气预报。2023年11月8日通辽市刚下过大雪。我有点儿犹豫要不要这个时候去通辽会见抢劫杀人案的被告人。以我在北京的生活经验,所谓的大雪也就是一两天城市内就可以融化了。所以2023年11月10号我就坐上了去往通辽的高铁。
这是我**次去通辽。冬日的北方一路上也没什么可看的,沿途尽是光秃秃的北方冬日景象。在进入内蒙古地界以后又开始下雪了,天阴沉沉的,疾风劲雪导致高铁也降速了。整整迟延了一个小时才到达通辽市。
到达通辽市,一出高铁站,高铁站外面矗立几座雪堆。地上的雪也没有完全清理干净,打车十分不方便。此时,我才知道我对通辽的大雪很显然是误解了。通辽的大雪很显然和北京的大雪就不是一个量级。通辽市区路上的雪堆有三四米高,还有铲车在作业。后来我干脆就拉着箱子,往前走。出了高铁站不远,就有一家“速8”酒店。
中午草草吃过后,我就打车去科尔沁看守所了。打出租车很不容易,加了50块钱才有出租车肯拉我去。科尔沁看守所离市区还比较远,周围是很荒凉的农田,冬日的农田都被大雪覆盖着。
这次我会见的是一个抢劫案件的被告人,而且是入户抢劫,且杀人。这名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5年9月刑满释放。当时他在火车站拉板车,生活可谓是十分窘迫。在这个过程中,他认识了另外一名同伙。该被告人和同伙入户抢劫一个老人。他们的犯罪动机很简单,就是他的同伙听说这个老人是倒卖古董的,因此猜测这个老人家里有钱,然后两个人尾随这个老人踩点,确认好老人的住所。2000年1月20日,敲门后老人开门,两人闯入。在房间内将老人勒死,然后抢劫。出乎两人意料的是,其实这个老人家中并没有值钱的东西。他们在房间翻了半天,只找出了30多块钱,这30多元还被同伙给拿走了。此后,两人就各自逃命了。同伙在当年就被抓了,后来被判了死刑,并已经被执行。这名被告人逃到了外地,这一逃就是21年,他最后是在2021年3月在河北沧州被抓的。
小花絮。2020年1月,通辽警方大力侦办积案,期间曾经发布了通缉令,在通缉令里面就有这名被告人。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当时全国各地都在不时地做核酸检测,做核酸必须出示身份证,通辽警方就发现这名被告人有可能在沧州。在新冠疫情的这三年,由于经常需要做核酸,出门需要查身份证。这三年抓获了很多潜逃多年的犯罪分子。
看守所会见室很冷,光线也很灰暗。随着哗啦啦的脚步声,会见室走进来一个身材敦实的中年人。这个被告人看上去身材不是很高,尽管被羁押了两年多的时间,脸庞依然黑黢黢的。他是1968年生人,当时已经55岁了。他看上去其实给人很敦厚的感觉,并不像想象中的抢劫杀人犯的样子。由于在外逃亡多年,他的普通话说的很好,我们沟通没有障碍。
在死刑复核阶段,我们作为辩护人会见被告人。主要有三个目的,一个目的就是听他对这个案件有什么辩解。这是我们的辩护思路来源之一。另外,通过阅卷发现问题,向被告人进一步核实。最后,最高法的法官一定会提讯被告人,所以我们会见被告人,会询问被告人最高法法官提讯的内容。这样辩护人就了解最高法法官关注什么问题。如果会见时最高法的法官尚未提讯。辩护人会跟被告人交代,在法官提讯的时候要注意什么。这就是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的三个主要目的。
我首先问被告人,对内蒙古高院的裁定有什么辩解。他跟我说,这个案件里面的这名被害人好像不是他和那个同伙所杀害的那名被害人,他印象中那名被害人是比较胖的,但这个案件里面照片上的被害人是一个比较瘦的老人。另外他记得是在客厅将被害人勒死的,但这个案件里面这名被害人是死在了卧室。另外,关键的还是凶器,这个案件里面认定被害人是用电视机后面的电源线给勒死了。但他记得他和同伙实施了抢劫,是用自己带的绳子将被害人勒死的。以上这些细节都对不上。
被告人的辩解是很重要的,因为他是亲临过现场,他对这个案件比任何人都了解。我们要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再通过分析证据看看被告人的辩解是不是有道理,能不能给我们提供一个辩护思路。
不管是什么样的被告人,不管案件中他表现得多穷凶极恶,但面对死亡,他都有求生的欲望。最后,被告人也是问我,最快什么时候出结果。我告诉他,估计还有半年左右。不知道当他知道自己的生命可能还有不足一年时,他是不是后悔。
当天会见完被告人,天已经很晚了。落日余晖洒在广袤的蒙古高原上,积雪映照的晚霞,有些冷。回去的路上依然是不顺利,由于路上积雪过多。我打的那辆车车轮上已经上了防滑链,但是还是在途中陷入了雪坑出不来,我还需要下车帮忙推车。
第二天通辽的天气我记得很好。我下午才返京。上午我就徒步到通辽市区的辽河看看。辽河穿过通辽市区。大雪整个将辽河给覆盖了,边上公园雪至少有30多厘米厚。
返京之后我就开始了第二次的阅卷。第二次的阅卷的重点就是通过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对证据进一步的核对。看看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在事实认定上是不是存在问题。后来通过阅卷我发现这个案件在证据上确实存在着问题。另外因为一名同案已经在案发的第二年被执行了死刑。这名同案所供述的和这被告人的供述在很多细节上是不一致的。
我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围绕着证据上存在着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展开。另外,本案中另外一名同伙已经被判死刑。从案件证据层面来看,这名被告人处于从属地位,发挥的作用较轻。抢得的30多块钱都被同伙给拿走了。经过漫长的等待,最高法采纳了我的意见,未核准这名被告人的死刑,撤销了二审裁定,发回了内蒙古高院重审。2024年8月,我收到了最高法的裁定。
我国对死刑判决的证明标准比一般的刑事案件更加严格。这个案件最高法的裁判就充分体现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严格的特点。死刑案件中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矛盾已合理排除。全案证据环环相扣、指向一致,不存在无法解释的疑点。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谁是主犯、谁起主要作用、谁直接致死被害人,必须明确无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只能得出被告人有罪这一个可能,不存在其他合理解释。
这是我办理的第三起成功的死刑复核案件。最高法没有核准被告人的死刑,而且发回了原审法院重审,这就意味着最高法也认为原审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问题。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如果不能从证据上找到原审判决中的问题,仅从法律适用上寻找死刑辩护的突破点是很困难的。因为死刑案件基本上都是经过两审的。要是想在第三审中找到法律适用的问题是极其困难,辩护意见也很难被采纳。
实事求是地讲,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也认为这名被告人很可能在这起案件中实施入户抢劫杀人的行为。作为普通人,我从道德上判断,他就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但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我需要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去给他提供**的辩护。这是一个优秀的辩护人所必须要做到的。
还是那句话,最高法没有核准他的死刑,他就是罪不该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