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死刑复核 抢劫罪 抢劫致人死亡
位置:桂林市看守所
罪名:抢劫罪
2025 年 12 月 8 日,我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秦某抢劫杀人死刑复核一案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时间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梳理全案事实与证据脉络。
本案案发于 1996 年 2 月。被告人秦某供述,当时工地拖欠工资,自身生计无着,便动了入户行窃获取食物的念头。出行时,他随身携带自制瓦工刀,途中捡拾一块鹅卵石作为备用工具,翻爬进入桂林市象山区某单位的职工宿舍实施盗窃。屋内住着一对夫妻与他们的女儿,秦某行窃过程中惊醒户主,仓皇逃窜之际,为抗拒抓捕,手持瓦工刀胡乱挥舞,冲突中捅刺户主徐某,致其失血性死亡,徐某妻子陈某亦被刺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秦某逃离现场,现场遗留两枚清晰指纹成为关键物证。秦某事后称,事发时慌乱逃窜,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致人死亡。在此后近三十年里,他没有更名改姓,也没有远走他乡隐匿行踪,始终留在桂林本地生活。受当年刑侦技术条件限制,该案长期未能锁定嫌疑人,可桂林警方从未中断追查,该案一直处于持续追捕状态。
直至 2023 年 3 月,秦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依法采集其指纹信息入库比对,系统匹配出其指纹与 1996 年桂林某单位宿舍命案现场遗留指纹完全吻合,潜逃近三十年的秦某终于归案。
2025 年 12 月 18 日,我抵达桂林,前往桂林市看守所会见秦某。秦某对全部犯罪事实、罪名定性均无异议,反复提及自己当年并不知晓造成被害人死亡。结合案件背景、他多年未刻意逃亡的行为轨迹来看,其供述具备合理性:当年本案未对外公开报道,他无从知晓命案后果。他坦言,自案发后内心常年愧疚,近三十年间从未再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言语间满是求生意愿,恳请我尽全力为他辩护。
会见尾声,秦某问了两个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一是最高法完成死刑复核大致需要多久,他想清楚自己余下的时间;二是自己能够保住性命的概率有多大。客观而言,本案属于入户抢劫致人死亡的重罪,核准死刑的概率极高,但面对他满眼求生的模样,我只能如实告知会穷尽所有合法途径为其争取从轻处理。临别前,秦某交给我厚厚一叠手写忏悔书,多达数十页,我应允会完整递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法官。
结合尸检报告可见,被害人身上确实存在长达十五厘米的创口,能够印证秦某的辩解:其持刀挥舞仅为阻拦户主抓捕、脱身逃离,主观上并无直接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杀人故意。
本案虽当年已经立案,但秦某并未改名、潜逃外地,不存在刻意逃避侦查的行为。秦某自 1996 年作案后,直至 2023 年醉驾被查,二十余年间无任何其他犯罪行为,不存在追诉时效中断重新起算的情形,本案必须经过最高检核准方可追诉。
法律设置追诉时效制度的底层逻辑:若行为人犯罪后长期安分守己、无再犯行为,足以证明其人身危险性已然消退,无需再通过刑罚实现惩戒改造;同时督促司法机关及时侦查取证,避免数十年后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平衡公权力追诉边界与社会长期稳定。
会见结束后,我一直在想:秦某携带凶器入户盗窃,为拒捕转化抢劫,最终造成一死一轻伤的严重后果,客观上犯罪性质恶劣、危害后果深重;但另一方面,他潜逃近三十年没有再实施任何违法犯罪,也从未刻意隐匿身份躲避追查,足以说明其已无再危害社会的风险,是否一定要对其判处并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法院虽认可秦某具有坦白情节,可同时认为,秦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巨大创伤至今无法抹平,案件遗留的社会负面影响并未消除,最终裁定维持死刑立即执行原判。
作为辩护律师,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不予核准死刑的完整辩护意见,重点结合追诉时效背后的立法精神、秦某数十年无再犯、主观无直接杀人故意等情节阐述从轻理由,但该意见未被采纳,最高法最终核准对秦某执行死刑。2026 年 6 月,我收到死刑核准裁定,落笔撰写此文时,秦某应当已经走完了人生最后一程。
站在辩护人的立场,我始终认为本案并无对秦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不必以剥夺生命的方式实现惩戒。但不可否认,“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根植于大众朴素的报应观念,是普通人心中最直观、最能共情的公平标尺,这份朴素的正义观,完全能够被理解。而追诉时效、核准追诉等法定制度,则是在民间朴素道义之上,为司法裁判划定理性边界,兼顾惩戒、改造、人权保障与社会稳定多重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