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被告人A某曾有故意杀人罪前科(未遂),刑满释放后与被害人B某发展为恋爱关系。2023年11月16日晚,A某饮酒后前往B某住所,次日凌晨双方因经济及感情纠纷发生激烈争执。B某的言语刺激彻底激怒了处于醉酒状态的A某,A某遂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卧室内的衣物及毛毯,意图与B某同归于尽。随后,A某在火场中实施了扼压B某颈部的行为,导致B某因被扼死而当场身亡,A某本人亦在现场被浓烟熏晕。
一审及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某在居民楼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且在放火后掐死B某,手段残忍,且具有故意杀人前科,主观恶性极大。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顶格判处A某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随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
二、死刑复核进程:法理突围与人权辩护
英弘所接受指派后,由刘律师担任A某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面对一、二审均顶格判死且维持原判的绝境,刘律师通过全面阅卷、深度骨干案卷重构及看守所深度会见,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了**穿透力的量刑防御:
重构手段与目的,切入“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防线:刘律师通过死者死因报告指出,虽然B某死于被扼死,但在案证据无法精确确定其确切死亡时间。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基本原则,应认定A某的放火行为与扼颈行为均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连续手段行为,其主观上仅具有与被害人同归于尽的杀人故意,而不具有危害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安全的放火故意。原审判决将同一行为既认定为杀人手段、又评价为独立的放火罪,属于典型的重复评价。
调取客观理化检验,还原“醉酒激情犯罪”的主观状态:刘律师精准锁定了正卷中的血液鉴定意见:A某案发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仍高达169mg/100ml,这意味着其在案发作案时的实际血液酒精浓度已远超醉酒标准。刘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侯卫春故意杀人案)的裁判精神向法官力陈:虽然醉酒不免责,但醉酒导致的大脑功能抑制会显著削弱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其主观恶性显著低于清醒状态下的预谋杀人。同时,结合多名证人证言,证明本案系民间感情纠纷激化引发的激情、冲动杀人,依法属于应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范畴。
搜集多方证人证言,论证“间歇性精神疾病”的高度可能性:刘律师在阅卷和会见中敏锐发现,A某在到案后的历次讯问中,对关键作案细节高频次出现“我不记得了”、“记不清楚了”等记忆极差、空间紊乱的表现,这与多名医生证实的其神志受损情况高度吻合。同时,刘律师深入梳理了B某亲属及周围邻居在正卷二中的多份询问笔录,证明A某平时性格极度偏激、易怒、暴躁,具有边缘型或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精神病理特征。据此,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启动重新鉴定的申请,指出在案证据未对其司法精神疾病进行专业鉴定,A某是否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存疑。
理顺复合情节叠加效应,击碎“顶格从重”的裁量偏差:原审判决之所以顶格判死,核心原因在于A某在2004年曾犯故意杀人罪。刘律师依照《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前科加刑不得超过基准刑10%的硬性规定进行技术化拆解,指出A某前科距本案已有20年之久,且不构成累犯,其经过监狱惩罚与改造已充分彰显刑罚目的。相反,A某自侦查阶段起便具备坦白(减少基准刑20%)和认罪认罚(减少基准刑30%)的法定从宽情节。原审判决未能依法体现从宽情节的叠加效应,量刑明显失衡。
三、争议焦点
焦点一:一罪与数罪的定性之争。被告人在封闭居民楼内点火并抱住被害人的行为,究竟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一罪的手段行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还是应当与放火罪进行数罪并罚?该放火行为在客观上是否真正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特定多数人危险程度?
焦点二: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存疑。鉴于被告人作案时处于极度醉酒状态,且到案后记忆受损、思维逻辑呈现部分阻碍,加之多名生活证人证实其长期具有极端人格与家暴史,司法机关在未进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直接推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执行死刑?
四、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死刑复核阶段,充分合议并采纳了刘律师关于“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存疑、从宽情节未充分叠加、责任能力需进一步查清”的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做出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审对A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目前,该案已成功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并进入发回重审阶段。
五、案件意义
死刑复核阶段的精准灭火与法理防线构建:故意杀人与放火数罪并罚是恶性案件被判处死立执的常见形态。刘律师通过死因判定的法理切入,成功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罪剥离,打破了原审法院的双重评价和从重定性,为死刑复核阶段如何实现“技术性减刑”提供了经典范例。
少杀、慎杀与程序人权保障的回归:在被告人具有严重杀人前科的社会压力下,律师顶住压力,通过微观审视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及言行举止异样,成功推动了最高院对死刑案件中责任能力鉴定的从严把关。这不仅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少杀、慎杀”的死刑适用原则,更有效避免了错杀可能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行为人的司法风险。
六、承办律师
刘石宇律师 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主任,英弘所副主任,刑事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