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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合理化拆迁管理行为——刘石宇律师二审解构诈骗罪有效辩护

一、案件背景与一审判决

   被告人A某系K农业技术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K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负责某地的日常看护巡查。一审法院认定,A某在涉及国家重点管线工程、电力塔基维护以及土地看护中,实施了三起诈骗犯罪:

  1. G公司与H公司900万案:一审认定A某伙同B某,伪造F水产公司承包三角地5000亩鱼池的虚假租赁合同,并利用虚高评估报告,骗取工程发包方H公司及总包方G公司地上物补偿款900万元。

  2. J公司121.6万案:一审认定A某利用J公司在此进行电塔维修之机,指使K公司的三名员工伪造土地承包合同,冒充实际养殖户,骗取J公司施工赔偿款121.6万元,款项归A某个人使用。

  3. 诈骗C某、D某“租金”案:一审认定A某明知自己无权向外出租土地,却向非法占地的养殖户C某、D某谎称具有出租权,以不交钱便清退为要挟,骗取所谓的“租金”。



二、二审争议焦点与辩护切入点

   二审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害单位或个人是否真正陷入了“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A某所获款项的本质,究竟是诈骗赃款,还是民事居中协调的劳务对价与看管成本的补贴?

   刘律师切中肯綮地指出,本案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各方对所谓的“虚假主体身份”与“无出租权”实际上处于完全心知肚明的状态,根本不存在诈骗罪中“受欺骗而交付财产”的逻辑闭环。


三、案件进程:二审法理拆解与证据补强

刘律师接受委托担任A某的二审辩护人后,通过对海量案卷的深度审查与出庭质证,逐一击破了三起指控的事实与法理根基:

  1. 击碎900万案的“错误认识”与“伪造指控”:刘律师出示了项目会议纪要等铁证,证明F公司被明文赋予了“协调解决所有地方关系并处理好第三方补偿及纠纷”的职能。H公司与G公司受限于“只能赔给法人、不能赔给个人”的内部合规财务制度,主动认可F公司作为“养殖户代表”代收赔偿款。被害单位未陷入错误认识,这笔钱是包含居中协调费用的包干对价。同时,刘律师指出租赁协议上的印章系打印或复印形成,并非A某实际加盖,缺乏其参与伪造的客观证据。

  2. 揭露121.6万案中的行业“走账潜规则”:针对员工冒充养殖户的指控,刘律师提取了J公司及其分包方负责人的关键证言。证据清晰显示,由于原本的实际虾农C某等人漫天要价(高达300万),导致工程停滞,是施工方主动要求A某找员工出具手续走账,并明确表示清楚这些人“肯定不是养殖户”。不仅如此,修改“可以养殖”的虚假合同甚至是J公司专员亲自指导伪造的。A某成功将赔偿款谈拢至121.6万,J公司不仅没有受骗受损,反而是A某协调行为的实质受益者。

  3. 为历史飞地的“看管成本补贴”正名:关于强收C某、D某租金的指控,刘律师指出C某、D某二人本身就是无合法手续的非法占地者。C某曾直接向土地管理中心主任核实过A某并无出租权,因此他们绝没有陷入“误以为A某有出租权”的错误认识。二人交钱的本质,是因为政府每年拨付给K公司的18万看管费严重不足,占地户为了继续违法养殖不被清退,而主动向A某交纳的“看管好处费”。土地中心领导也在录音中实质默许了“吃肉得让看护喝汤”的管理潜规则。



四、案件结果

   在二审审理期间,刘律师围绕“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诈骗款项实质属于双方达成合意对价”等核心辩护意见,并在庭审中通过对同案犯及证人进行了针对性的发问,辩护逻辑动摇了一审判决赖以成立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在部分事实的认定上确实存在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且在裁判文书中未能对控辩双方关于“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的核心争议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一系列诈骗事实进行了实质性的否定与修正,对被告人改判较轻刑罚。


五、案件意义

  1. 精准划清“行业潜规则下的技术性走账”与“诈骗罪”的界限:本案的成功在于刘律师穿透了大型工程清表赔偿中的“材料虚假表象”。刘律师深刻指出,发包方G公司、H公司及施工方J公司等主体,因受限于体制内僵化的财务合规要求,主动利用或指导当事人通过形式主体(如F公司、K公司员工)进行走账。刘律师的辩护有力论证了这种基于大型工程推进而产生的、各方心知肚明的“形式违规代理”,绝不能等同于刑法上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诈骗犯罪,为类案辩护提供了教科书级别的标杆思路。

  2. 为基层历史遗留飞地管理的正当化空间正名:针对所谓“诈骗养殖户租金”的重大定性错位,刘律师没有陷入被动辩解,而是直击要害,揭示了该地块系历史遗留非法占地的本质。所谓的“诈骗租金”,实则是由于基层看护经费严重倒挂,在占地户为了维系利益而主动给付、且上级部门默许的情况下产生的“看管成本补贴”。这一辩护成功打破了将基层复杂的灰度管理费用一律拔高定性为刑事诈骗的司法惯性,坚守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六、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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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石宇律师 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主任,英弘所副主任,刑事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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