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证据链穿透“签收瑕疵”——刘石宇律师买卖合同民事诉讼大捷,总包方与发包方被判全额付清一、案件背景与审判陷入的僵局 原告A公司与总包方B公司、发包方C公司就“X酒店精装修工程”先后签订了《采购合同》及《增补合同》,由A公司供应布艺皮革墙纸等材料,合同暂定总金额为108.9万余元。A公司于2022年11月完全履行了交货义务,随后该五星级X酒店正式开业运营。 然而,总包方B公司在支付了87万余元货款后,对剩余的189,772.82元尾款恶意拖延拒绝结算。A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由刘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公司、C公司共同支付货款并赔偿高额违约金。 法庭上,两家被告公司的法务,抛出了在建筑工程领域**杀伤力的“三大赖账防线”:
二、诉讼进程 面对了两被告的抗辩,刘律师将散落在数百页微信记录中的碎片信息,在证据目录中编织成了一条高度盖然性的证据链。 1. 顺藤摸瓜:用微信记录坐实“异地交货与指定收货”的变更合意 B公司死守合同约定的“酒店工地”作为**合法交货地。刘律师精准调取并向法庭展示了A公司项目负责人乙某与B公司工作人员丙某、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刘律师指出: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已通过微信合意变更了交货地点与收货人。B公司为了自身硬包加工的便利,指示原告送往异地加工厂,却在诉讼中反咬原告未送至工地,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物流司机送达后由工厂人员代签“己某”的名字,符合行业常理与高度盖然性。 2. 请君入瓮:锁定微信“内审结算单”,彻底击碎未结算的谎言 B公司坚称“从未对账,金额无法明确”。刘律师当庭以证据说话——2023年2月6日B公司采购经理丁某发给原告的微信记录,其中包含一份《工程内审结算单》。丁某在微信中明确表示:“这是单包内审结算单,你打印出来签字盖章寄给我。” 刘律师指出,B公司内部核算员早已对供货数量和金额进行了审核固化,且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对原告发送的《硬包材料发货清单》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原告主张的实际交货总额1,060,309.62元,甚至低于其内审单显示的数额,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 3. 激活死条款:强力锁定发包方C公司的“无条件代付责任” 发包方C公司企图以“总包分包有争议,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脱身。刘律师紧扣合同第十八条**款的字面含义展开猛烈攻势:合同明文规定“C公司对B公司如未能按约定期限付款有督促义务,如付款逾期超过7天,C公司应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刘律师指出,该条款是为保障材料商利益而设立的强制代付条款,只要原告证明了实际供货事实存在且B公司拖延,C公司的代付义务即刻法定理赔成就,不以B公司最终签字对账为前置条件。 三、案件结果 宁海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对刘律师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审结算单以及签收单组成的有效证据链予以全盘采信。 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A公司在刘律师的协助下,不仅全额拿回了被拖延数年的货款,还锁定了极为可观的利息损失,将发包方和总包方死死捆绑在付款义务上,取得了完胜。 四、案件意义
五、承办律师 刘石宇律师 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主任,英弘所副主任,刑事专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