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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证据链穿透“签收瑕疵”——刘石宇律师买卖合同民事诉讼大捷,总包方与发包方被判全额付清

一、案件背景与审判陷入的僵局

   原告A公司与总包方B公司、发包方C公司就“X酒店精装修工程”先后签订了《采购合同》及《增补合同》,由A公司供应布艺皮革墙纸等材料,合同暂定总金额为108.9万余元。A公司于2022年11月完全履行了交货义务,随后该五星级X酒店正式开业运营。

   然而,总包方B公司在支付了87万余元货款后,对剩余的189,772.82元尾款恶意拖延拒绝结算。A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由刘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公司、C公司共同支付货款并赔偿高额违约金。

   法庭上,两家被告公司的法务,抛出了在建筑工程领域**杀伤力的“三大赖账防线”:

  1. 交货地点对不上: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是“X酒店工程工地”,但A公司拿出的送货单全部显示发往“Y地加工厂”,属于违约送货。

  2. 签收人身份不认账:送货单上的签收人“己某”等并非B公司合同指定的授权代表,且同一签收人笔迹不一致,B公司对实际送货量全盘否认。

  3. 未完成结算: C公司(发包方)辩称,虽然合同约定B公司逾期7天由C公司代付,但代付前提是“A与B必须结算清楚、金额明确”。现两家对送货额有争议,C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楚、金额明确”的付款条件未成就,请求驳回诉请。


二、诉讼进程

   面对了两被告的抗辩,刘律师将散落在数百页微信记录中的碎片信息,在证据目录中编织成了一条高度盖然性的证据链。

1. 顺藤摸瓜:用微信记录坐实“异地交货与指定收货”的变更合意

   B公司死守合同约定的“酒店工地”作为**合法交货地。刘律师精准调取并向法庭展示了A公司项目负责人乙某与B公司工作人员丙某、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 核心证据一:丙某在微信中主动向原告发送了收货地址:“Y地加工厂,收货人己某”,并附带了电话。

  • 核心证据二: B公司采购人员丁某在微信中,曾主动向原告发回带有“X酒店”工程名称、且收货地址同样为“Y地加工厂、己某”的内部发货单照片。

   刘律师指出: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已通过微信合意变更了交货地点与收货人。B公司为了自身硬包加工的便利,指示原告送往异地加工厂,却在诉讼中反咬原告未送至工地,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物流司机送达后由工厂人员代签“己某”的名字,符合行业常理与高度盖然性。

2. 请君入瓮:锁定微信“内审结算单”,彻底击碎未结算的谎言

   B公司坚称“从未对账,金额无法明确”。刘律师当庭以证据说话——2023年2月6日B公司采购经理丁某发给原告的微信记录,其中包含一份《工程内审结算单》。丁某在微信中明确表示:“这是单包内审结算单,你打印出来签字盖章寄给我。”

   刘律师指出,B公司内部核算员早已对供货数量和金额进行了审核固化,且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对原告发送的《硬包材料发货清单》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原告主张的实际交货总额1,060,309.62元,甚至低于其内审单显示的数额,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

3. 激活死条款:强力锁定发包方C公司的“无条件代付责任”

发包方C公司企图以“总包分包有争议,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脱身。刘律师紧扣合同第十八条**款的字面含义展开猛烈攻势:合同明文规定“C公司对B公司如未能按约定期限付款有督促义务,如付款逾期超过7天,C公司应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刘律师指出,该条款是为保障材料商利益而设立的强制代付条款,只要原告证明了实际供货事实存在且B公司拖延,C公司的代付义务即刻法定理赔成就,不以B公司最终签字对账为前置条件。


三、案件结果

   宁海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对刘律师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审结算单以及签收单组成的有效证据链予以全盘采信。

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1. 全额支持货款:判令被告B公司、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189,772.82元;

  2. 重罚逾期违约责任:采纳刘律师关于对方违约的抗辩,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8月31日的违约金49,432.62元,并明确此后的违约金持续按年利率10.95%的高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3. 诉讼费强制分摊: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告B公司、C公司共同承担。

   A公司在刘律师的协助下,不仅全额拿回了被拖延数年的货款,还锁定了极为可观的利息损失,将发包方和总包方死死捆绑在付款义务上,取得了完胜。


四、案件意义

  1. 树立了数字经济时代“多维电子证据链”破局的经典范本:在现代工程中,工程资料的交接往往存在“微信发地址”、“口头改地方”、“工友随手代签”等大量程序瑕疵。本案的巨大胜利证明,只要代理律师能够将微信中的“发货指令”、“内审单传输”与线下物流单、开业事实进行闭环印证,即可彻底击碎大型企业利用“收货人无授权”设立的恶意赖账陷阱。

  2. 有效打击了总包方利用“未最终结算”作为拒付挡箭牌的行业陋习:长期以来,材料供应商在面对供应链巨头时,往往在结算阶段被动陷入“无尽的内审对账循环”中。刘律师通过合同中设立的“发包方7天逾期代付”条款,强行将掌握大量工程款命脉的发包方拉入执行并承担责任,为中小供应商在面对供应链巨头时如何实现合法维权提供了司法示范。



五、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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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石宇律师 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主任,英弘所副主任,刑事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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