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微瑕定格醉酒真相——刘汉杰律师二审逆转111万提供劳务受害案,雇主全额免责一、案件背景——一审定性错位 本案被告B公司及C某(劳务接受方)聘用原告A某在农场夜间从事冬小麦的灌溉与喷淋头防冻维保工作。在某日凌晨的作业中,A某全身发生体表热烧伤,面积高达62%,属于IV度特重度烧伤,面临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A某随即提起诉讼,索赔总额超过111万元。 一审法庭上,A某精心编造了一套“因公负伤、见义勇为”的感人故事: “当时因为冬季深夜天冷,工作要求用火烤管道和烧热水。在添柴烧水时,突然发现工友D某在火旁滑倒,我急忙上前搀扶。在此期间由于外套穿的是塑料雨衣,不慎被炉火瞬间点燃,雨衣融化无法脱下导致特重度烧伤。” 一审法院在未查明基本致伤原因、未界定安全措施标准的情况下,轻信了A某的陈述。法官认为B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存在现场监管疏忽,从而教条地判决B公司与C某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且在误工费的计算上盲目超额支持了11.5万元。B公司与C某瞬间背负了数十万的巨额债务,陷入绝境。 二、二审上诉:刘汉杰律师的“重构式辩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通过对一审海量笔录的字斟句酌,以及对司法鉴定书后附伤情照片的逐像素审视,刘律师精准归纳分析重点事实,展开了突围: 1. 见微知著:以“鞋底烧伤痕迹”当庭拆穿“扶人引燃”的谎言 刘律师敏锐地指出,A某陈述的“因搀扶工友导致裤腿被炉火引燃”在医学与物理学上完全不能成立。他当庭引导合议庭严密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原告伤情照片:
2. 高度盖然性重建:还原“偷带白酒、挖坑取火、酒后昏睡”的真实图景 为了查明真正的致伤因果关系,刘律师运用《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向法庭还原了真实的案发经过:
刘律师的辩论核心:导致A某特重度烧伤的核心媒介,根本不是B公司提供的封闭式安全大铁锅炉灶,而是A某为了个人享乐违规私挖的露天火坑以及过量摄入的白酒。 3. 穿透职务行为边界:满足私欲的“自甘风险”不属于劳务损害 在明确了致伤原因后,刘律师发起了最具杀伤力的法理总攻。一审法院单纯以“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段”就推定属于劳务损害,这严重违反了《民法典》**千一百九十二条的立法本意。 刘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权威阐述指出:接受劳务一方仅对提供劳务一方在“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职务行为”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A某在夜班期间私带白酒、私挖火坑、聚众酗酒的行为,不仅超越了雇主的指示范围,且该行为完全是为了满足其个人的酒瘾和享乐,没有给雇主带来任何客观利益,雇主也根本无法预见此种荒唐的恶劣行径。这种纯粹为了个人私欲而实施的“自甘风险”行为,与履行职务没有任何内在关联,绝不能被认定为“因劳务受到损害”。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代理人刘律师提交的辩护财产线索与定性代理意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在未查明致伤起因的前提下强行分配过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确认A某的伤情特征与多名证人证言高度吻合,足以认定其属于工作期间私自饮酒、酒后烤火自焚。 二审法院最终依法作出颠覆性终审改判:
B公司与C某在一夜之间从可能面临倾家荡产的巨额执行中彻底解脱,获得了全胜。 四、案件意义
五、承办律师 刘汉杰律师,英弘所主任,民刑交叉、企业合规高级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