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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千万元巨额受贿案——石红英律师和刘汉杰律师实行职务犯罪有效辩护

一、案件背景:数千万巨额受贿的“灭顶危机”

   被告人A某(原大型国有能源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2年9月被某省监委正式采取留置措施。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春节至2022年4月期间,A某利用担任各级矿长、电力公司董事长及集团高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款项结算、岗位调整等各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达820次非法收受84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 6994.5362 万元。

   面对高达近七千万元的受贿指控、超过20年的漫长犯罪跨度以及多达800余次的指控频次,一审公诉机关提出了较重的量刑建议。石红英律师与刘汉杰律师立即组成专家辩护团队介入本案。


二、诉讼进程

   在太原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的雷霆攻势,两位律师展开了剥茧抽丝般的精细化量刑辩护:

1. 以“办公室传唤事实”确立95%以上受贿数额成立自首

   控方一审认为,A某是在监监察机关掌握线索后被动留置的,不应认定为自首。石律师与刘律师通过对监察机关《到案经过》的逐字拆解,向合议庭重现了清晰的到案画面:

  • 投案的自动性:办案人员在没有出示书面留置材料、仅口头告知配合调查时,A某在自己的办公室内不仅毫无抗拒,反而表示“积极配合”,并主动跟随办案人员走出办公室。这一“接到传唤、主动跟随”的客观行为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律要件。

  • 如实供述的绝对性:两位律师拿出监察机关出具的原始材料力证:在留置初期,办案机关仅掌握A某区区306万余元的犯罪线索;而最终起诉书里高达6688.35万余元(占总额95.62%)的犯罪事实,全部是A某在失去人身自由前主动、彻底、毫无保留地向组织吐露的。

   两位律师的辩论核心: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早已对“供述同种罪”按照自首立法本意进行了扩大适用。A某早认罪、早退赃、稳定认罪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视为自首”的规定,应当依法在基准刑基础上大幅度核减40%至60%的刑期。

2. 以社会习惯清除涉案款项:剥离岳母80万“养老结汇款”

   在财产扣押部分,公诉机关将A某妻子名下及80多岁高龄岳母王某名下的存款等共计314.6万余元全部列为“涉案款”进行冻结。

   刘律师在质证中亮出了大医院的就医诊断书与全套合法收入证明,发起了反击:“原告岳母王某已至高龄,自2021年底突发脑梗至今,处于完全失去生活能力的半植物人状态。她名下的80余万元是其一生的合法积蓄,生病后交由**同住的女儿代为保管,完全符合我国最朴素的家庭伦理!在没有任何对账证据能证明该卡资金与受贿存在关联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教条地实行‘一刀切式’的赃款推定,不仅没有事实依据,更是剥夺了一位病危老人的救命钱!”

   这一针见血的质证,成功迫使法庭在审查违法所得时对这部分“涉案款”的定性产生了动摇,有力捍卫了委托人家属的合法私有财产。

3. 降维呈证:全面展现“行业**人”神话,以国家重大改革重组业绩触发司法悲悯

   为了在受贿近七千万元的重罪高压下为A某争取一线生机,石红英律师与刘汉杰律师另辟蹊径,在庭审中提交了长达数页、具有分量的企业公告与国家部委评审文件:

  • “电力百万时代”的***:两位律师用无可辩驳的数据证明,A某在煤电新能源行业深耕30余年,带队实现了行业内数个“****”与“全省之最”,被业界公认为“山西煤电**人”;

  • 鞠躬尽瘁的职业操守:提交了A某在2015年面对重大矿难事故时,自己发着高烧在井下高强度搜救直至救出最后一名矿工方才倒下的英雄事迹;以及其患有严重的双眼黄斑裂孔和高血压,为了环保攻坚战不顾医生手术修养建议,视力急剧下滑至0.1以下依然坚守岗位现场办公的敬业铁证。

   石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词:A某是一名对国家煤电事业做出过跨时代**贡献的专家型人才,其本次涉罪很大程度上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处理好人情关系的酌定因素,在受贿款物已在调查阶段由亲属多方筹措、全额退缴到位且罚金刑已完全保障的前提下,司法应当秉持“挽救行业突出人才”的悲悯精神,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案件结果:法院大幅减轻处罚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严密审理,最终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审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全盘采信了石红英律师和刘汉杰律师关于“自首成立”及“全部退赃、主观恶性小”的核心辩护意见。法院认定,鉴于A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95.62%的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数额,具有极大的认罪悔罪诚意,且赃款全额追缴到位,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A某有期徒刑10年左右,并依法对其罚金刑给予了**幅度的酌减与宽大。

面对这一远低于同类涉案数额刑期、在死刑与无期徒刑高压线下成功突围的“奇迹判决”,原本心理防御险些崩溃的被告人A某在法庭上当场流下热泪,彻底服软、认罪服判。他向石律师与刘律师表达了至高无上的感激,并明确表示自愿放弃上锁,目前该判决已完全生效。


四、案件意义

  1. 有力拓宽了职务犯罪中“传唤到案供述同种罪”成立自首的辩护路径:在传统的纪检监察留置案件中,辩护律师往往很难为被告人争取到“自首”这一硬核法定减轻情节。石律师与刘律师不墨守成规,通过将“办公室口子传唤的自动跟随性”与“主动交代未掌握犯罪数额的绝对占比(95.62%)”进行精密的数据化论证,完美切中刑法自首的立法本意,为行业类案留置转刑案的自首认定树立了不可多得的典范。

  2. 生动践行了刑事量刑辩护中“情理法三位一体”的最高境界:面对近七千万元的受贿巨案,如果仅进行干瘪的条文抗辩,往往无法打动法官。两位律师通过将冷冰冰的受贿流水审计,与被告人三十年如一日为国家绿色电力、煤电一体化蹚出新路的“**奉献”进行病理式与业绩式的立体展现,成功激发起法庭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做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温情判决,堪称我国高端职务犯罪量刑辩护的教科书级经典战例。

五、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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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汉杰律师,英弘所主任,民刑交叉、企业合规高级律师            石红英律师,十届律协刑法委主任、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专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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