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垫资被定诈骗罪——刘汉杰律师成功二审发回重审并使被告人重获自由一、 案件背景:一审重判13年的“诈骗陷阱” 被告人C某(A股份公司某分公司员工、项目经理)长期深耕F县的路桥建设市场。2022年底,C某凭借其技术和人脉成功跟踪并促成G路、H路、I路等多个总造价数千万元的新项目中标。由于A公司内部独特的管理规定及高管E某的横加阻挠,C某无法以个人名义直接签约,被迫听从协调,由不具备工程经验的D某作为“代理人”在公司《项目内部经营协议》上挂名签字;同时,按照A公司内部《管理办法》,由C某及其妻子以家庭全部财产作为项目实际承包经营人提供全额担保。 在项目前期,由于业主方工程款未拨付,A公司亦不承担任何垫资,C某个人垫付了预算费、招标代理费及大量零星工程款逾百万元。2023年4月工程款到账后,C某为了报销前期个人垫付的资金并支付约定的合伙提成,通过列支B建筑工程公司160万元机械租赁费的方式走账提取了154万余元。 代理挂名签约人D某为了与E某独揽工程收益,联合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C某虚构租赁事实、利用职务之便诈骗其项目资金。一审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偏听偏信,教条地仅凭合同上的签名认定D某为“实际经营人”,判定C某将公款占为己有,以诈骗罪重判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C某瞬间跌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二、 诉讼进程:刘汉杰律师的“证据闪电战” 英弘所刘汉杰律师承办此案,面对多位证人由于利益诱惑而在后补的不利证言,刘律师通过地毯式的微信记录、日记还原以及A公司红头文件的逻辑重组,打出了一套精妙绝伦的结构化解构攻势: 1. 以公司《内部管理办法》击碎“受害者身份”,还原代理人反噬真相 控方和一审法院的核心逻辑建立在“D某是合同签约人,所以是实际经营人”这一表象上。刘律师以书证证明力重于言辞证据的原则,提前固定了公司网站上于案发前A公司正式颁布的红头文件《经营亏损风险防控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实际承包经营人无法作为经营人签订协议的,可指定一名代理人作为经营人,但实际承包经营人及其配偶应作为担保人签字。” 刘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相关辩护意见: “根据A公司内部的管理办法,在‘经营人+夫妻担保人’的特殊签约模式下,合同字面上的经营人恰恰只是一个跑腿、挂名的代理人,在担保人一栏压上全家身家签字的C某,才是法律和公司意志共同确认的‘真正实际承包经营人’!D某拿着5200元的低微底薪,毫无路桥从业履历,其本质就是C某的代理人。这笔160万的资金在A公司分公司账户内,既不归D某所有,也不受其控制,其根本不具备处分权,何谈被诈骗?这纯属民事代理纠纷中,代理人利用合同字面假象对被代理人的反噬!” 2. 用360万“持续垫资流水”斩断“非法占有目的” 起诉书咬定C某将套取的154万余元用于了“个人挥霍与还债”。刘律师开展了极其硬核的供应链金融审计,将C某、财务人员张某及施工队长冯某等人横跨一年的数千条微信聊天、白条报销单、转账明细进行高精度时间轴对撞:
3. 成功说服中院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实现“民刑穿透”大改判 凭借这一套无懈可击的证据链,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8日做出终审裁定:全盘撤销原一审十三年有期徒刑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庭审中,刘律师得胜鼓再起,继续紧咬“疑罪从无、刑法谦抑性”以及“职务行为纠纷”的核心原则进行降维打击。刘律师明确指出,C某为了抵偿项目部间接费用,采用找B建筑公司开具租赁发票冲账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为了控制项目成本而实施的违规财务冲账行为或涉及税制合规问题,但因资金全额流回项目,绝不构成任何财产侵占或诈骗犯罪。 一审法院在重审中面对刘律师精心构筑的360万垫资白条及红头文件铁证,无法再强行维持诈骗罪的指控。最终,法院全盘采信了刘律师关于“无诈骗故意、资金属于公用”的核心辩护意见,彻底摘掉了压在C某头上长达数年、重达十三年刑期的“诈骗罪”沉重铁帽子! 法院最终依法做出重审判决:将原指控的诈骗罪彻底推翻,改判为刑期极轻、性质完全不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C某在此前已被羁押了两年有余,重审一审宣判的刑期在扣减羁押期限后已当场届满。 三、 案件结果:被告人当庭脱铐,直接出狱重获新生 在庄严的重审宣判法庭上,随着法官宣读完改判并认定诈骗罪不成立的重审判决书,被告人C某当庭被解除手铐,直接获得释放,走出看守所恢复了自由之身。这一改判不仅彻底保住了C某及其家庭面临被全部抄没、退赔160万的灭顶财产危机,更在事实上实现了等同于“宣判无罪”的实体辩护奇迹。 四、 案件意义
五、承办律师 刘汉杰律师,英弘所主任,民刑交叉、企业合规高级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