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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毒功臣被控袭警罪——石红英律师有效辩护,变更较轻罪名并宣告缓刑

一、案件背景:搭讪问路引发的“寻衅滋事”

被告人A某系国家司法机关公职人员,长期奋战在禁毒的**线,一贯表现优秀,曾多次立功受奖。然而,因长期处于高危、高压的工作环境,A某不幸患上了严重的双相情感障碍。

案发当晚,A某在酒后意识模糊且精神疾病发作的状态下,在某小区附近向女事主C某问路。C某未予理会,反而无故连续两次当街辱骂A某为“流氓”,从而瞬间激惹了处于患病躁狂期的A某。随后,男事主D某冲出小区,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率先对A某实施了推搡与殴打,导致冲突激烈升级。

在局部互殴的肢体冲突中,C某、D某均受轻微伤。更为严重的是,当接警民警E某赶赴现场时,处于严重意识障碍下的A某站在高台上“说胡话”,在黑暗环境中欲翻墙逃跑并跳下平台,意外将跑在前面的民警E某扑倒,导致民警手指骨折,构成轻微伤。

随后,A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控方认为其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导致民警受伤,性质恶劣,以袭警罪提起公诉,要求对其判处实刑。


二、诉讼进程

1.以“被害人重大过错”穿透法理,强力剥离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

石红英律师指出: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无事生非、恣意挑衅’。但本案完整监控表明,冲突的本质是事出有因的特定民间纠纷。是女事主当街辱骂人格侮辱在先,男事主率先动手暴力施暴在后。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条第二款之规定,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负主要责任的,依法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律师的这一辩护,直接从定性层面上动摇了控方的指控基础。

2. 时空穿透:以“物理动态还原”拆解民警受伤真相,斩断“袭警故意”

面对民警受伤这一极易引发司法重判的敏感敏感点,石红英律师展现了大律师的质证功底。其敏锐捕捉到了民警E某本人的原始笔录表述:

“民警原始口供清晰记录:‘该男子跑到平台欲翻墙,跳下后将我扑倒’。这铁一般的事实证明,A某在黑暗中跳下平台的行为是为了逃跑,而非主动实施暴力袭击,其导致民警受伤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纯粹的‘过失’或‘意外撞倒’,绝非恶意蓄意袭警,也由此证明其不具有袭警罪的主观故意,不能将此结果嫁接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加重依据。”

3. 柔性共鸣:以“缉毒功臣的疾病悲剧”触发司法悲悯

石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A某此前的荣誉证书、病历及“关于A某日常生活表现的说明”等书证。石律师向合议庭陈述: A某是一名长年奋战在极度高危、艰苦的缉毒**线、为国家和人民立下过汗马功劳的干警。他的双相情感障碍恰恰是因为长期超负荷的、对工作近乎痴狂的奉献而积劳成疾所致。案发时他正处于极其严重的躁狂发病期,且饱受酒精激惹,辨认与控制能力显著核减。案发后,A某家属已经全额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包含受伤民警在内的全部三方书面谅解,社会关系已得到最彻底的修复。


三、案件结果:法院大幅从宽,被告人成功被判处缓刑

B某人民法院经合议庭严密审理,最终作出了兼顾法律公义与司法温度的权威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全盘采信了石红英律师关于“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以及“积极退赔取得全部谅解”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不具有袭警罪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依法仅成立寻衅滋事罪。鉴于A某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后果极其轻微,且具有认罪悔罪诚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仅符合刑法宽严相济的政策,更能挽救一名对社会有过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

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A某宣告缓刑。A某当庭重获自由,得以回归家庭并继续接受疾病治疗,免受了牢狱之灾。


四、案件意义

  1. 精准践行了偶发民间纠纷中阻击“随意殴打”定性的辩护标杆:石红英律师通过对“矛盾引发机制”的精细还原,成功将一桩看似严重的公共空间冲突,死死限定在“特定对象纠纷回应”的框架内,有力地防止了寻衅滋事罪口袋罪名在实践中的无限口袋化扩张。

  2. 生动诠释了“刑民和解与情理交融”在高危公职人员量刑辩护中的最高境界:面对涉及民警受伤的恶劣表象,律师不仅依靠视听资料及言辞证据对比还原了“过失撞倒”的物理真相,更通过多方奔走实现“全额退赔+三方全面谅解”的刑事和解闭环。将法律的刚性与缉毒功臣因公患病的悲悯情理完美结合,为我国高端职务与偶发犯罪一审量刑辩护提供了教科书级别的完美范本。


五、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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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红英律师,十届律协刑法委主任、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专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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