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毒功臣被控袭警罪——石红英律师有效辩护,变更较轻罪名并宣告缓刑一、案件背景:搭讪问路引发的“寻衅滋事” 被告人A某系国家司法机关公职人员,长期奋战在禁毒的**线,一贯表现优秀,曾多次立功受奖。然而,因长期处于高危、高压的工作环境,A某不幸患上了严重的双相情感障碍。 案发当晚,A某在酒后意识模糊且精神疾病发作的状态下,在某小区附近向女事主C某问路。C某未予理会,反而无故连续两次当街辱骂A某为“流氓”,从而瞬间激惹了处于患病躁狂期的A某。随后,男事主D某冲出小区,在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率先对A某实施了推搡与殴打,导致冲突激烈升级。 在局部互殴的肢体冲突中,C某、D某均受轻微伤。更为严重的是,当接警民警E某赶赴现场时,处于严重意识障碍下的A某站在高台上“说胡话”,在黑暗环境中欲翻墙逃跑并跳下平台,意外将跑在前面的民警E某扑倒,导致民警手指骨折,构成轻微伤。 随后,A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控方认为其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导致民警受伤,性质恶劣,以袭警罪提起公诉,要求对其判处实刑。 二、诉讼进程 1.以“被害人重大过错”穿透法理,强力剥离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 石红英律师指出: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无事生非、恣意挑衅’。但本案完整监控表明,冲突的本质是事出有因的特定民间纠纷。是女事主当街辱骂人格侮辱在先,男事主率先动手暴力施暴在后。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条第二款之规定,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负主要责任的,依法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律师的这一辩护,直接从定性层面上动摇了控方的指控基础。 2. 时空穿透:以“物理动态还原”拆解民警受伤真相,斩断“袭警故意” 面对民警受伤这一极易引发司法重判的敏感敏感点,石红英律师展现了大律师的质证功底。其敏锐捕捉到了民警E某本人的原始笔录表述: “民警原始口供清晰记录:‘该男子跑到平台欲翻墙,跳下后将我扑倒’。这铁一般的事实证明,A某在黑暗中跳下平台的行为是为了逃跑,而非主动实施暴力袭击,其导致民警受伤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纯粹的‘过失’或‘意外撞倒’,绝非恶意蓄意袭警,也由此证明其不具有袭警罪的主观故意,不能将此结果嫁接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加重依据。” 3. 柔性共鸣:以“缉毒功臣的疾病悲剧”触发司法悲悯 石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A某此前的荣誉证书、病历及“关于A某日常生活表现的说明”等书证。石律师向合议庭陈述: A某是一名长年奋战在极度高危、艰苦的缉毒**线、为国家和人民立下过汗马功劳的干警。他的双相情感障碍恰恰是因为长期超负荷的、对工作近乎痴狂的奉献而积劳成疾所致。案发时他正处于极其严重的躁狂发病期,且饱受酒精激惹,辨认与控制能力显著核减。案发后,A某家属已经全额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包含受伤民警在内的全部三方书面谅解,社会关系已得到最彻底的修复。 三、案件结果:法院大幅从宽,被告人成功被判处缓刑 B某人民法院经合议庭严密审理,最终作出了兼顾法律公义与司法温度的权威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全盘采信了石红英律师关于“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以及“积极退赔取得全部谅解”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不具有袭警罪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依法仅成立寻衅滋事罪。鉴于A某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后果极其轻微,且具有认罪悔罪诚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仅符合刑法宽严相济的政策,更能挽救一名对社会有过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 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A某宣告缓刑。A某当庭重获自由,得以回归家庭并继续接受疾病治疗,免受了牢狱之灾。 四、案件意义
五、承办律师
石红英律师,十届律协刑法委主任、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专委会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