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亿美金“地下钱庄”指控的逻辑重构——刘汉杰与刘石宇律师精准穿透审计迷雾,成功为涉案高管斩断主犯锁链一、案件背景:1.46亿美元的“天价外汇黑洞” 被告人B某,系国内多家智能制造及微电子新材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了完成地方政府对外资投资的指标,进而获得高达7000多万元的巨额财政补贴,B某精心搭建了境外离岸壳公司R公司。其核心套路是通过海量收集零散的境外美元,以“资本金增资”的名义注入国内工厂,并借助低值高报、虚假贸易等手段将资金在境内外之间像“永动机”一样空转刷流水。 被告人A某受聘于B某旗下的核心制造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兼采购部长,每月领取1.7万元的固定薪资。在B某的授意与授权下,A某利用自身的行业人脉,帮B公司的境外R公司物色到了专门从事美元串联的居间人C某。自2022年起,由C某在境外寻找持有美元的工厂或企业,将美元直接汇入R公司账户;而A某则留在国内,利用B某收集并提供的35张个人“工具银行卡”及对公账户资金,根据B某的每日授权买入价,将对应的人民币资金转账给C某指定的境内收款人。 案发后,侦查机关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认定A某与C某之间的对账单显示美元交易额高达1.467亿美元,并以此天价基数认定A某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的主犯。巨额的涉案流水,A某面临的是长久的牢狱之灾和巨额的罚金。 二、诉讼进程:两位律师的“四大法理防御” 刘汉杰律师与刘石宇律师在全面接管本案后,精准指出:一审判决将“企业自用购汇”与“黑市对敲洗钱”混为一谈,且在金额认定上存在严重的“未审先定”与资金断裂: 1. 以“不掌握犯罪工具”死锁A某从犯地位 控方认定A某是独立的黑市经营者,赚取汇率差价。刘汉杰律师与刘石宇律师直接展开了组织架构与物理行为的底层穿透: “案涉境外R公司的NRA账户开户资料、公章、法人章及全套U盾,自始至终都锁在主犯B某的保险柜里,由其出纳专职操作;A某用来打款的18人35张‘工具卡’,全都是B某办好并打包邮寄的;卡里流出的每一分人民币,均来源于B某境内工厂的公户。A某既无资金池控制权,也无最终定价权,其本质上只是在执行上级B某的授权,其地位充其量是B某的‘影子会计’和帮助犯,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通过将A某与骗补利益核心进行强力剥离,两位律师成功打破了主从犯责任捆绑的枷锁。 2.用《报关单与贸易合同》强力扣减2191万美元指控 针对审计报告死咬的1.467亿美元犯罪数额,两位律师开展了供应链级别的合规对撞质证。他们敏锐地抓住了证人D某(境内出口企业实控人)的卷宗关键证言及随案移交的贸易合同、发票和海关报关单:
3. 以“境内外资金数额断裂”粉碎司法审计的排他性 刘汉杰律师作为律师也同时作为注册会计师,展现了高超的司法会计对抗技巧。他直接挑明了审计报告中无法自圆其说的致命死穴: “专项审计报告一方面认定境外美元交易额为1.467亿,但另一方面却在附件中明确记载,境内对应的人民币交易总额仅为1.371亿余元(折合美金仅2000万左右)。美金数额与人民币数额存在严重的物理断裂。绝大部分境外美元在境内根本没有对应的人民币付款证据。根据刑诉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标准,在人民币对价流水未得到确认的情况下,直接将境外总流水推定为非法经营额,属于证据不确实、充分” 4. 价值共鸣:阐明“外汇未流失”的宏观法益,斩断社会危害性 刘石宇律师在查阅买卖外汇的同类判例后,提出了本案与传统“跨境对敲型”地下钱庄的本质区别:传统的地下钱庄导致外汇滞留境外,引发国家外汇储备的严重流失;而本案中,零散的美元最终通过正规渠道结汇,作为资本金全额投入到了国内的实体高新技术工厂中,客观上非但没有造成外汇流失,反而充实了国内的资金池,并无传统的社会危害性。这一辩护思路利用了刑法的体系解释,同时契合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合议,作出了兼顾法理、财务客观事实与司法温度的终审裁定:全盘采信了律师关于“A某系受人指使、不掌握核心犯罪工具的从犯地位”、“应当扣除涉及真实贸易的2191万美元数额”以及“违法所得应当严格依法依规确定”的核心辩护意见。明确认定,检方在未理清真实贸易额及人民币对应流水的情况下,将总额直接推定为A某的犯罪数额确有不当。法院判决:将A某的主体地位由主犯改为从犯,将原指控的1.467亿美元犯罪数额进行扣减,其原本长达多年的重刑刑期获得了断崖式的成倍缩减,罚金也显著降低。 四、案件意义
五、承办律师
刘汉杰律师,英弘所主任,民刑交叉、企业合规高级律师 刘石宇律师 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主任,英弘所副主任。 |